利率变更补充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
借款人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乙方:
甲方(借款人)与乙方下 属分(支)行 (贷款人)于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甲方同意本补充协议由贷款人总行即(乙方)进行签订,对本补充协议签订主体和法律效力无异议。现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政策调整,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新增定义
1.1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LPR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
1.2 “基点(BP)”是利率改变量的度量单位,一个基点等于1个百分点的1%,即0.01%。
第二条 对原合同贷款利率做如下调整:
2.1 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自(以下称该日期为“利率变更日”)起将利率定价方式调整为以LPR为基准加减BP计算执行利率。
2.2 自利率变更日起,原合同项下贷款利率采用以下第()种利率:
A:人民币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为__。以利率变更日前一个工作日对应最近一个月全国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__(①.一年期;②.五年期以上)LPR为基准,执行年利率为__(①.LPR+__BP;②.LPR-__BP;③.LPR)。剩余贷款期限内不调整利率。
B:人民币浮动利率:
(1)浮动利率:以利率变更日前一个工作日对应最近一个月全国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__(①.一年期;②.五年期以上)LPR为基准,执行年利率为__(①.LPR+__BP; ②.LPR-__BP; ③.LPR)。
(2)利率调整周期:剩余贷款期限内遇LPR调整的,按以下第 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利率调整日,调整后执行年利率以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最新LPR为基准,按第(1)点中约定的LPR期限品种、加减点数计算,调整当日起执行调整后利率:
a.自利率变更日次年起每年一月一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b.以贷款发放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为利率调整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
第三条 本补充协议使用USBkey数字签名方式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自借款人通过桂林银行电子渠道签订确认之日起生效。原合同有两个(含)以上借款人的,本补充协议需所有借款人签订确认之后方能生效。
第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如有需要,借款人负责将补充协议内容通知原合同担保方。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协议明确作为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原合同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